口腔种植体集采平均降幅55% 预计年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
记者 张 敏 舒娅疆
1月11日上午,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在四川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据国家医保局介绍,此次集采拟中选产品平均中选价格降至900余元,与集采前中位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5%。本次集采共有55家企业参与,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汇聚全国近1.8万家医疗机构的需求量,达287万套种植体系统,约占国内年种植牙数量(400万颗)的72%,预计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左右。
一位参与集采投标的企业代表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们是一家海外药企的中国区总代理。集采相关文件出台以后,公司积极参与集采(投标)。前期已与客户进行了调查沟通,并和厂家进行了政策、价格等方面的沟通。从本次参与集采的报价来说,我们产品降幅力度较大,在与其他企业的一些产品进行对比之后,我们的产品应该是中端系列里性价比较高的。从A类产品投标情况来看,公司入围中标的概率可能较小,未来还会积极关注集采和相关政策信息。”
三类主要费用构成
有望同步下降
据悉,口腔种植的费用大致分为种植体、牙冠和医疗服务三个部分。种植牙价格从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其中,种植体费用占比约为三分之一。本次集采通过以量换价,挤出种植体的价格水分。
国家医保局介绍,集采前价格较高的士卓曼、登士柏、诺保科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5000元降至1850元左右,市场需求量最大的奥齿泰、登腾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1500元左右降至770元左右;纳入了四级纯钛及钛合金2种材质性能更好、临床认可度更高的种植体,并覆盖了口腔种植体其他耗材部件,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临床使用需求。
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一位特邀专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本次集采,患者未来需要花费的费用会更低,对于机构来说,口腔种植价格也会更加公开透明,方便患者寻求质量更好的医疗服务。
国家医保局介绍,未来将做好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近期还将对种植牙过程中配套使用的牙冠耗材开展竞价挂网,同步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使种植牙服务的三类主要费用构成同步下降。通过多项措施协同发力,预计2023年3月下旬到4月中旬,种植牙费用综合治理结果落地实施,患者将全面享受到降价后的种植牙服务。
“通过以上多项治理措施,预计种植一颗牙的整体费用(含医疗服务、种植体和牙冠)有望降低50%左右。当然以上只是平均价格降幅。具体情况中,如果原来价格较高的降幅将更为明显,原来已经平价种植的也将有所降价,总体看群众费用负担将显著减轻。”国家医保局介绍。
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参与
推动国产种植体销售研发
此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是高值耗材集采从医保领域扩围到非医保领域的首次尝试。
由于种植牙并未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的积极性,也是本次集采的难点之一。据记者从现场获得的数据,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参加了此次集采,占医疗机构总数的80%。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范围较广,意味着通过集采有利于实现“以量换价”。
有券商发布的研报认为,目前国内种植牙市场空间大但渗透率仍较低,未来若集采工作顺利推进,将有利于种植牙渗透率的提升,而龙头口腔连锁机构也有望以价换量。
据了解,本次集采共有55家企业参与,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中选企业既包括一些知名国际企业,也包括威海威高、常州百康特等国内企业。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不仅优化了种植牙耗材的供应结构,而且有利于国产种植体生产企业的销售和研发,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宜的种植牙产品。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